《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實權利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一致的現象普遍存在。此時,就會造成登記簿記載的物權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由此引發種種糾紛。根據不動產登記的正確性推定,如果事實上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登記于一方名下,那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即推定為法律上的合法權利人,可以依法處分該權利,配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對方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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